甘肃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塔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0921民初1141号 原告:甘肃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塔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塔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甘肃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0371.5元,逾期付款利息36600.5元,合计12697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晶鑫矿业烘干车间彩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修建金塔上元选矿厂烘干车间,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为172014元,当月原告向被告提供发票挂账,此后被告又陆续付款,至起诉前,被告连同预付款在内合计付款8万元,另扣除原告工人伙食费,仍欠90371.5元未付。欠款后,原告催要无果。现原告诉至来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金塔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甘肃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0371.5元,限于2018年7月31日前给付完毕,原告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其自愿放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减半收取1420元,由被告甘肃晶鑫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