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终17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山区横沥镇冯马二村大澳围3号2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南沙碧桂园海帆轩二街11座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南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芦湾村新林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5民初7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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