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安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112民初3852号 原告:***,男,彝族,住贵州省黔西市。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泰安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泰安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