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112民初3852号
原告:***,男,彝族,住贵州省黔西市。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泰安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泰安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