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911民初2516号
原告:泰安市民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东岳大街华通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江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泰安市民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江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阳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通过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南支行打入被告在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上高支行账户中的71330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7133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8日,由于原告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货款打入被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上高支行的账户中。原被告曾系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原告的转账记录中存有被告的账户信息。但近几年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占有原告的71330元货款没有合同和其他法律依据。
江阳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原告民乐公司购买案外人泰安市立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众公司)价值为71300元货物,案外人收到货物后将货物入库并为原告开具发票。2019年4月18日,在支付该笔货款时,因原告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该笔货款打入被告在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上高支行账户(90×××71)。另查明,原被告原有业务往来关系,但近四年来均无业务往来,也无债权债务。被告因该账户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返还相应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民乐公司2019年4月18日将应付案外人立众公司货款71300元误打入被告江阳公司账户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因被告账户被查封导致返还不能。被告在本案中无过失,无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但应及时返还上述款项及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4月19日至其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孳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安市江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泰安市民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打入被告名下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上高支行账户(90×××71)内的71300元及以713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孳息。
二、驳回原告泰安市民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元,由原告泰安市民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