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2791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民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北铭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江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乡****。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民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江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91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911执2791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兵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乔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