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民终28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商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875399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娄子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1333926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首先,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所涉余热锅炉提供了氧化铝空心球浇注料,该余热锅炉于2018年4月11日投入使用,于2018年4月15日被迫强制停炉。
第二,欲查清本案事实,须查明涉案余热锅炉的停炉原因。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就涉案余热锅炉的停炉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余热锅炉氧化铝空心球浇注料不合格。一审法院以检材系单方提供为由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为查明上述事实,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因检材5天内未提供而鉴定不成。
第三,二审中,上诉人仍然坚持申请鉴定以确定余热锅炉的停炉原因这一基础事实,本院认为,案涉检材仍然存放在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鉴定条件,径行不予鉴定不能查清本案事实。因此,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的依法公正裁判,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当事人对检材的一致性、余热锅炉的停炉原因进行鉴定,以确定余热锅炉的停炉原因是否为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氧化铝空心球浇注料存在质量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判定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停炉造成损失及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