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2执303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8753999XN(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470540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7000元;二、如未按时支付,则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39000元支付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并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9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支付利息;三、双方其他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点邮件被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逾期,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19年7月18日、12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等财产情况。经反馈,发现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有开户,但账户内余额为零,在财付通及支付宝未开户,其名下有***×××××号尼桑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1996年,***×××××号别克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04年,***×××××号大众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13年,因尼桑车冀别克车年限较久,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申请查封,本院依法查封***×××××号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1年8月6日,因未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等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前往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华信路14号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该公司已无人办公。
4、因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5、2019年12月16日,本院约谈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唐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