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5民初1141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