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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5执保1045号 原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商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娄子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61552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61552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