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3民初4970号
申请人:哈尔滨xxxx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87。
法定代表人:徐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系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050。
法定代表人:董xx。
申请人哈尔滨xxxx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xx**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哈尔滨xxxx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辽宁xx**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4751.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为申请人哈尔滨xxxx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xx**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704751.23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