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1民初18981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广州市某院(挂广州市某医院牌子),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周某。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院(挂广州市某医院牌子)、广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