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22643号
原告:肖某,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地贵州省翁安县。
被告:广州某东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负责人:黄某。
被告:姚某,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地广东省从化市。
原告肖某诉被告广州某东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姚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2024年8月26日,原告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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