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肖某某、姚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22643号 原告:肖某,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地贵州省翁安县。 被告:广州某东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负责人:黄某。 被告:姚某,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地广东省从化市。 原告肖某诉被告广州某东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姚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2024年8月26日,原告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