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2民初1218号
原告:刘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2025年2月28日,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