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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广州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2民初1218号 原告:刘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2025年2月28日,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