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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广州某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2民初15116号 原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广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