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12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惠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惠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粤0112民初130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应承担以下责任:被告河北惠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901179.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901179.5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总额合计不超过395258.9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24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867元,除前述财产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及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0112执5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