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5748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中堂滨江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63号A05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2.1元、保全费4952.09元(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均已预付),均由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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