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430号
原告:宣汉县云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东乡镇琦龙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68238563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图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桂花园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4207493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市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南外镇。
原告宣汉县云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宣汉县云峰砼业有限公司在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汉县云峰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汉县云峰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宣汉县云峰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