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藏0222民初4号
原告: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玉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发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日喀则军分区,住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政治委员。
原告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日喀则军分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月8日以被告积极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