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玉林市冠涛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902民初3061号 原告:玉林市冠涛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柴工业园(**公路与二环南路交叉口南侧地块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7174549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桂花园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4207493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2年4月15日 开庭日期:2022年5月17日 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尾款人民币74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5月19日,贵公司与玉林市冠涛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聚锦花园1#、2#、3#楼人防工程人防设备施工合同书》,合同总价为陆拾捌万叁仟元整(人民币¥683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完成了该工程项目的全部人防设备的生产制作与所有安装工作,并顺利通过人防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竣工验收。按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聚锦花园1#、2#、3#楼人防工程人防设备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被告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完成支付合同总价剩余工程款,共计人民币74600.00元。现该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备案,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完成支付该项目的工程尾款,截至2021年7月20日,被告欠原告74600.00元工程款尾款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均不予以理会。为此,原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尾款人民币746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辩称:一、被告在2012年6月20日支付了本案工程的最后一笔工程款后不再欠原告工程款。二、如果查明确实欠了工程款,那么原告的诉请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查明事实:2012年5月1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聚锦花园1#、2#、3#楼人防工程人防设备施工合同书》,合同的主要内容:一、本合同人防设备总包干价为人民币陆拾捌万叁仟元整(¥683,000.00元),其中安装综合费为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整(¥136,600.00元);二、付款方式:(1)甲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五天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陆万柒仟捌佰元整(¥67800元)作为预付款,用于乙方的设备备料和生产;(2)甲方在门框及通风预埋件进场安装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同时支付人民币壹拾肆万零***整(¥140,600.00元)给乙方,款到后乙方即按要求进场安装门框及通风预埋件;(3)甲方在门扇安装前2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设备进场时,须提供进场报告表、生产许可证、设备合格证,经建设方及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给乙方,款到后乙方即按要求生产、制作人防门扇设备;(4)甲方在通风设备安装前2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设备进场时,须提供进场报告表、生产许可证、设备合格证,经建设方及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给乙方,款到后乙方即按要求生产、购置通风设备;(5)甲方在门扇进场后安装到50%时,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给乙方;(6)甲方在通风设备进场后安装到50%时,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给乙方;(7)余下合同款即人民币柒万肆仟***整(¥74,600.00元),甲方需在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后五天内付清。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定进场施工。被告也依约定支付了(1)至(6)期的工程款给原告。最后一期(即第7期)工程款74,600.00元,被告没有支付。案涉工程经被告委托广西永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检测,广西永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编制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经现场检测,防护设备产品安装质量合格。案涉工程经检测合格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算手续。2021年7月26日,原告发《律师函》给被告,向被告催收尚欠的74600元工程款。 本院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聚锦花园1#、2#、3#楼人防工程人防设备施工合同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合格,合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为原告办理结算手续,也未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属于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4600元事实清楚,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被告以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才向被告发律师函催款为由,主张本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按合同“余下合同款即人民币柒万肆仟***整(¥74,600.00元),甲方需在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后五天内付清”的约定,与原告办理结算手续,因此,原告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没有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被告主张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主文:被告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600元给原告玉林市冠涛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判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计833元,由被告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