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执48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桂花园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4207493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玉州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02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购买“****两全保险(分红型)”等保险产品,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购买“****两全保险(分红型)”等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共6082184.2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88053.83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划扣。上述共执行得款6170238.07元,扣除执行费79574元,余款6090664.07元已由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本金6083615.9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