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1995号之一
原告:广西防城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大西南临港工业园B区沙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9988207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远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59号太阳广场C座18楼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97432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原告广西防城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远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其与被告广西远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防城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5.69元,减半收取计1992.84元,保全费1441元,两项合计3433.84元(原告广西防城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防城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