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防城港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远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1995号之一 原告:广西防城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大西南临港工业园B区沙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9988207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远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59号太阳广场C座18楼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97432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原告广西防城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远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其与被告广西远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防城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5.69元,减半收取计1992.84元,保全费1441元,两项合计3433.84元(原告广西防城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防城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