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7273号
原告:西安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白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高XX
原告西安XXX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XXX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12.90元,减半收取4306.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琼蕾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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