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远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桂0122民初5155号之一
原告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远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以被告已与原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诉讼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2151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1元,由原告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