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403民初997号 原告:江苏省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广西梧州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江苏省某公司与被告广西梧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江苏省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以与被告广西梧州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广西梧州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江苏省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为558元(原告江苏省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省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