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广西电网公司玉林供电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北民初字第71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蝶山区西环路中段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电网公司玉林供电局,住所地玉林市教育东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5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24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