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1082民初5841号之二
原告:广西百色大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龙翔路12号龙景中心商务写字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1518822X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西环路中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19914646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西百色大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广西百色大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广西百色大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百色大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广西百色大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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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