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08民初985号
申请人: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北二里4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市耀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凤凰路11号***珑湖S2栋21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市耀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耀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642.42元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92642.4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24501005049900230000068)提供担保。申请人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946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耀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642.42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