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抗18号
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红山办事处白泥村。
法定代表人:陶玉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玉舍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玉舍乡。
法定代表人:陈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五一路北二里**。
法定代表人:黄闪,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钢构公司)、贵州玉舍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舍煤业)、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建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民终610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以黔检民(行)监[2020]5200000005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荟宇
审判员  严 白
审判员  常礼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贤凯
书记员武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