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雄盾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6民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雄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3号百力五金机电城一街15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7597602324。
法定代表人:苏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北二里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6193004295。
法定代表人:黄闪,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宁市雄盾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20)桂060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29日以双方已经庭外调解,被上诉人并将案款7000元汇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宁市雄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南宁市雄盾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宁市雄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雁
审判员宋丞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