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桂0521行审62号
申请执行人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爱卫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521MB168327XD。
委托代理人***,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45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合浦县住建局)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住建罚决字〔2024〕第0033号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33号之一《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合浦县住建局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33号之一《处罚决定》,于2025年3月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第四建工公司)。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即对建工集团第四建工公司罚款人民币1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验图、营业执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履行催告书、集体讨论记录、法制审核报告、送达回证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合浦县住建局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33号之一《处罚决定》,认定建工集团第四建工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在合浦县廉州镇某地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四期(11#楼、14#楼、16#楼)项目,2019年8月13日送检主砌块(390×190×190规格)一次,未送检配砌块(90×190×190、190×190****规格),此后采购的三种型号砌块均未送检且都投入该项目建设使用,2020年12月全部建设完成。建工集团第四建工公司未对建筑材料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罚款人民币13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3月3日将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于2025年4月2日送达履行催告书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合浦县住建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量罚适当,处罚合法。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合住建罚决字〔2024〕第0033号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