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桂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8执1341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市润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公租房一楼3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7ARTF6X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457U。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市润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申请,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渝0108民初28147号调解书民商为依据,立案执行广西桂林市润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5)渝0108执13417号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报告名下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其名下财产所有情况与变动情况。因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本院拟通过司法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予以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对案外人重庆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可供本院执行,本院应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33754.32元;若存款不足,则提取其在其他组织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