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702民初636号
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鑫达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钦州市钦州港鸡墩头村狮子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704MA5NYEND3R。
经营者:***,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山玉峰村村北103号,身份证号码:3501811991********。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45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鑫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14日立案。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鑫达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0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鑫达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04月21日自愿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本案诉讼,这是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鑫达建材经营部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鑫达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鑫达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