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91财保1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11月23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457U,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67799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人民币467799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