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107民初15096号
原告:广西润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南宁润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连畴路36号2栋二楼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06172051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01日出生,瑶族,住址: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大发乡苍板村委新华村27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301979********。
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457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润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西润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润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润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润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