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681民初2972号
原告:***,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某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某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提示: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