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1民初5536号之三
原告: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官庄镇棉花原种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NA2P1C2Q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钦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4209506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