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4民初19945号
原告:佛山市沐晟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金澜南路石头路段佛山市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第3座一层1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华业广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津路229号原交通局办公楼3楼7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沐晟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业广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沐晟钢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沐晟钢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元,财产保全费334元,合计627元,由原告佛山市沐晟钢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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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