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防城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桂0602执保1225号
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防城港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华湘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防城港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华湘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4年12月19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部分保全,剩余标的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可供保全。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附:详情见附件回执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