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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公司与重庆某公司,任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33290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任某。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任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