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公司与重庆某公司,任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33290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任某。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任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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