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2740号之二
原告:安徽雨晨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马湖乡三官社区三官组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AD9NOJ。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528号077032963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420950619。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华业广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邕宁区蒲津路229号原交通局办公楼3楼70号房(0771-5783103负责人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9MA5QD8B295。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雨晨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业广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雨晨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雨晨地基基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雨晨地基基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