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02民初1254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全州县三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20004303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丽君路2号丽泽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1145142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瑞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瑞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桂林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桂林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8569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28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