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02民初1254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全州县三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20004303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丽君路2号丽泽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1145142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瑞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瑞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桂林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桂林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8569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28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