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广西桂林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24民初3709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告:广西桂林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桂林市全州县三江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桂林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将租赁费全部给付原告,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