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颜某;靖西市教育局;某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某荣昌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0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马岭镇清泉村委二队03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会仙路11号3栋2单元6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盛荣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08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NTYTH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北流镇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1147796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西市教育局,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金山街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81008010617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盛荣昌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靖西市教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市人民法院(2024)桂1081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靖西市人民法院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的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同时,上诉人***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靖西市人民法院(2024)桂1081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规定时限内缴纳上诉费用,同时申请撤回对靖西市人民法院(2024)桂1081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本案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