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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维网络有限公司;佛山市呈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607民初3892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436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234360元(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日2024年11月20日,实计至实际清偿日,其中以93744元为基数从拖欠之日2016年2月18日计起,以140616元为基数从拖欠之日2017年1月10日计起);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集中抄表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双方对相关权利义务作出约定。2016年12月30日,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三水供电局(曾用名: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三水供电局)营业部出具《低压集中抄表系统验收合格单》,明确该工程表数1302表,供电所意见为验收合格。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 被告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某甲公司提供了《集中抄表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低压集中抄表系统验收合格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询证函》及邮单等证据,被告某乙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3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集中抄表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佛山市三水某某低压集抄系统安装工程交由乙方承包,系统设计接入电表数量共计1302表;由乙方负责联系供电部门对集抄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由供电所确认的《集抄系统竣工验收报告》;本工程计划共接入电表1302表,共计工程价款为1302表×180元/表=234360元,最终结算时,若实际接入电表总数与合同电表总数不相同,则按照实际接入电表数乘以每表单价180元/表进行结算;甲方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该项目工程款的40%,即93744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余款在小区通电验收后10天内结清,承包人需提供合乎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征管部门规定的工程发票;因乙方原因延迟交货或甲方延迟付款,均按合同额每天5‰赔偿对方损失,赔偿额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 2016年12月30日,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三水供电局出具《低压集中抄表系统验收合格单》,确认上述工程验收合格,该单同时载明工程规模(表数)为1302。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施工合同》的记载,双方以“接入电表1302表”为工程量约定工程价款为234360元,现案涉工程已通过供电部门验收,且验收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与约定数额一致,故被告向原告支付两期工程款的金额明确,条件均已成就。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请其支付234360元工程款合法有理,应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弥补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经审查,原被告在《施工合同》中对违约金作出了约定,现原告在此基础上调整为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但未就其具体损失情况进行举证证明,本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需在234360元范围内,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及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违约金:以93744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8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0616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0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11月20日为89959.87元,原告主张截止至该日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4360元及以234360元为限的违约金[(一)暂计至2024年11月20日为89959.87元;(二)以234360元为本金,自2024年11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1元(原告已预交6799元),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2567元,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负担57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本院移送,人民法院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执行程序,对义务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义务人成为被执行人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义务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