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14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4民初14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一审民事裁定;2、判令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拆除锦桦大厦4-16层中梯门洞封堵违建墙面;3、判令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涉案违建墙面拆除费用以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锦桦大厦4-16层中梯门洞封堵墙面属于违建,对上诉人的中梯合法使用权构成持续性妨害。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作为锦桦大厦开发商、建设单位,负有妨害侵权直接责任,(一)锦桦大厦4-16层中梯门洞封堵墙面是否违建?规划报建书、验收竣工图、鉴定书、规划局回函、城管局回函,确定涉案墙面属于违建!(二)涉案违建墙面是否妨害我方中梯使用权?事实清楚:构成妨害持续状态!(三)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是否负有拆除涉案违建墙面直接责任?事实清楚:负有直接责任!二、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以下错误(一)我方的诉求非常明确,就是拆除中梯门洞封堵违建墙面、排除妨害,而绝不是一审判决所述的开通中梯,这是两个不同标的物、不同性质的诉求,前者标的物是违建墙面,属于侵权责任,而后者标的物是电梯,属于业主管理事项。二者责任主体明显不同,拆除违建、排除妨害的侵权责任主体是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而开通中梯的管理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业主。一审主审法官偷换上诉人诉求标的物、转移法律关系与责任主体,导致进一步审理、判决偏离了正确的方向。(二)我方一审庭审中提交了锦桦大厦4-16层中梯门洞封堵墙面属于违建的证据,证明该封堵墙面属于违建,而一审主审法官选择性回避了该项事实。(三)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是取得锦桦大厦开发权的开发商、建筑单位,对涉案墙体负有直接责任,该事实同样被14954号判决故意漏掉,或者含糊其辞不予责任认定。客观上帮助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逃避拆除违建、排除妨害责任。(四)我方所请求的是拆除中门封堵违建墙体,排除妨害。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拆除违建、排除妨害是否需要全体业主表决?这显然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五)一审判决逻辑推定违背基本常识,沿着这样的逻辑,进一步封堵更多的门洞会促进电梯合理使用,简直滑天下之大稽!退一步从常识上、专业上来看看,开通中梯之后实现大厦“三梯群控”难道不是能更高效、更合理的电梯使用方式吗?综上所述,锦桦大厦4-16层中梯门洞封堵墙面属于违建,对我方的中梯合法使用权构成持续性妨害。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作为锦桦大厦开发商、建设单位,负有全部妨害侵权责任。14954号判决偷换我方诉求标的物、转移法律关系与责任主体,选择性回避关键事实,事实认定错漏,适用法律错误,并且逻辑推定违背基本常识,明显裁定错误。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如所请,维护基本的法律公平证义。 本院认为,***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停止对***的侵权,打开锦桦大厦南、北两座的4-16层中梯门洞,恢复原状,使中梯能正常停靠4-16层,确保***能正常使用中梯到达4-16层”,故***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使用锦桦大厦南北座4-16层中梯电梯,而是否开通锦桦大厦南北座上述楼层的电梯,涉及到该幢楼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原审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以及第二百八十条相关规定认定该事项需享有共有利益的业主就相关主体利益冲突和协调进行充分讨论协商后,按照自治决定程序作出决定。专有部分业主对自治决定不服的,按照相应救济程序主张权利,认定***通过起诉建设单位的途径来处理锦桦大厦电梯开通问题不当,并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认为锦桦大厦4-16层中梯封堵违建墙体涉嫌违建的问题,违章建筑的认定及处理属于行政机关职责,并非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故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