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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281民初2289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该公司法务。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2023年1月16日,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广东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2.04元,减半收取计4886.02元,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9772.04元,本院予以退回4886.02元给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