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281民初2289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该公司法务。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2023年1月16日,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广东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2.04元,减半收取计4886.02元,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9772.04元,本院予以退回4886.02元给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