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81民初2165号
原告:***。
被告: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晓雄。
原告***与被告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2021年11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77.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曾 瑜
书 记 员 王伟杰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81民初2165号
原告:***。
被告: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晓雄。
原告***与被告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2021年11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77.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曾 瑜
书 记 员 王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