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11民初736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东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西南商住区13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四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银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麻海公路69号(湛江市农副产品冷链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万康才。
原告***与被告***、广东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四公司、广东银信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支付鉴定费用为由申请撤诉,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33.12元,减半收取计2946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法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