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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都钢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粤0106民初40274号 原告:广东都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不锈钢A区综合楼1座三层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0561435H。 法定代表人:方涌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38号18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6528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753810.85元;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原告共计送货3011835.85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拖欠货款至今,遂成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支付原告广东都钢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0万元;于2023年3月25日前支付原告广东都钢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53805.85元; 二、若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没有如约付款,则原告广东都钢建材有限公司可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承担违约金; 三、原告广东都钢建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1029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东都钢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23日签署上述协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