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6民初37223号
原告:广东XXX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4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XXX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广东XXX发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XXX发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XXX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675.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75.62元由原告广东XXX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